共享充電寶專利糾紛又有新動態(tài)。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共享充電企業(yè)廣州友電科技賠償深圳來電科技經濟損失和合理維權費用合計人民幣40萬元。
早在2016年7月,來電科技曾以侵犯其3件實用新型專利權為由將云充吧告上法庭,被稱為共享充電第一案。來電科技先后在一審和二審中獲勝,云充吧被判侵犯來電科技2項專利權。繼云充吧后,來電科技后來又相繼起訴街電、友電等侵權。
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廣州市友電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來電科技三個專利的案件事實成立,自上述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告友電科技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使用侵犯原告來電科技的侵權產品行為,并銷毀在用的侵權產品,依法賠償原告來電科技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合計人民幣40萬元整。
來電科技創(chuàng)始人、CEO袁炳松表示,將繼續(xù)使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家專利的合法權益。來電科技雖然是一家成立時間不長的初創(chuàng)公司,但是對專利的重視程度絲毫不亞于騰訊、華為這樣的行業(yè)領軍企業(yè)。
來源:南方網
]]>1月8日,記者從北京法院網獲悉,根據最新公布的行政判決書,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主要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未搶注”裁定結果并要求重新裁定,至此這一糾紛持續(xù)發(fā)酵。業(yè)內人士認為,近兩年白酒市場環(huán)境利好,牛欄山酒廠憑借旗下經典產品牛欄山二鍋頭不斷在市場上攻城略地,更借勢進一步鞏固全國化品牌站位,在此背景下,該公司迫切希望解決“牛二”商標問題,但另一方面,畢竟這一商標尚未使用在產品上,故對牛欄山酒廠未形成實質性影響。
持續(xù)多年的糾紛
上述糾紛可追溯到九年前,公開資料顯示,“牛二”商標在2009年被中國藍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星股份”)申請注冊。2011年5月31日,經商標局核準,藍星股份將這一商標轉讓給四川五縱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五縱”)。而四川五縱又與環(huán)球佳釀酒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huán)球佳釀”)達成商標轉讓協議,且相關部門已于2017年6月23日受理此項轉讓申請,目前“牛二”商標正在轉讓受理過程中。
而牛欄山酒廠也不止一次針對“牛二”商標提出異議。據此案一審行政判決書顯示,早于2010年6月6日,“牛二”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后,牛欄山在公告期內對該商標提出異議。其理由為“牛二”商標與牛欄山酒廠在先注冊的第866912號“牛欄山及圖”商標、第5339350號“牛欄山及圖”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且“牛欄山”商標經長期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牛二”商標是對牛欄山酒廠馳名商標“牛欄山”商標的惡意搶注,請求商標局不予核準注冊。但是,商標局經審理后裁定“牛二”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記者拿到的當時商標局裁定書顯示,“牛二”商標與牛欄山酒廠引證于類似商品上在先注冊的“牛欄山”商標未構成近似,牛欄山酒廠稱被異議人惡意模仿、抄襲、搶注其商標證據不足。2016年3月28日,牛欄山酒廠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無效宣告請求,并指出,白酒經銷商和普通消費者習慣將牛欄山酒廠生產的牛欄山二鍋頭簡稱為“牛二”,“牛二”在白酒行業(yè)已成為牛欄山二鍋頭的約定代名詞。并且牛欄山酒廠提交了中國食品工業(yè)協會白酒委員會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但是商標評審委員會仍裁定“牛二”商標予以維持。
去年,牛欄山酒廠又因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1月8日,北京商報記者從北京法院網查詢后得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公布行政判決書,以主要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關于“牛二”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并要求針對牛欄山就“牛二”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做出裁定。同時,在訴訟審理過程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牛欄山針對撤銷“牛二”商標一事給出的部分證據予以承認,但“牛二”商標目前仍屬于有效使用狀態(tài)中。
牛欄山駛入發(fā)展快車道
眾所周知,需求上升正帶動白酒市場快速升溫,牛欄山酒廠作為北京順鑫農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鑫農業(yè)”)旗下的支柱業(yè)務,近兩年駛入發(fā)展快車道。順鑫農業(yè)曾表示,旗下白酒業(yè)務已經連續(xù)15年保持穩(wěn)步增長,主要涵蓋清香、濃香兩大香型,其中被俗稱為“牛二”的牛欄山42度陳釀已經成為白酒超級單品。數據顯示,牛欄山2014年銷售額41億元,同比增長10%;2015年銷售額46.48億元,同比增長12.81%;2016年銷售額52.04億元,同比增長11.97%。
此外,以牛欄山酒廠為主的白酒業(yè)務,其外埠市場銷售收入已占總銷售收入的65%,華北、東北、華東、西北、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市場等均為該業(yè)務板塊的重點發(fā)展區(qū)域。目前,牛欄山酒廠已經跨越區(qū)域限制,基本實現全國化經營。
另據順鑫農業(yè)財報顯示, 2017年上半年順鑫農業(yè)營業(yè)收入實現65.48億元,同比增長4.47%;凈利潤實現2.45億元,同比增長6.04%。其中,白酒業(yè)務實現銷售收入35.58億元,同比增長9.55%,約占順鑫農業(yè)總營業(yè)收入的54%。
業(yè)內人士指出,在業(yè)績實現長期增長的背景下,牛欄山曾于2015年對外提出2020年實現百億元銷售規(guī)模的發(fā)展目標。目前酒業(yè)高端回暖、大眾消費需求上揚趨勢明顯,光瓶酒未來或將成為高增速品類,市場容量將上升至1200億元規(guī)模。光瓶酒一般是指沒有使用包裝盒銷售的酒。行業(yè)向好為中國光瓶酒代表牛欄山提供了很好的發(fā)展機會,使該企業(yè)近兩年駛入發(fā)展快車道。目前距離該企業(yè)設立的百億目標僅剩兩年,企業(yè)正在全力沖刺過程中,故對于商標保護格外上心。
風險待考
同樣值得關注的是,正準備接手“牛二”商標的環(huán)球佳釀成立于2017年5月,隸屬于一家主業(yè)為會展、酒店的業(yè)外集團,但成立近一年來大量并購區(qū)域酒企。資料顯示,環(huán)球佳釀曾在3個月內重金投資多家川酒企業(yè)。除大手筆買入業(yè)內資本外,環(huán)球佳釀對酒類商標也格外上心。截至目前,環(huán)球佳釀已申請49件商標,其中有19件正在受理,27件為環(huán)球佳釀的LOGO或名稱??梢姡h(huán)球佳釀的商標保護意識較強,也從側面反映出該公司想要打造白酒爆品的野心。
卓鵬戰(zhàn)略董事長田卓鵬對此指出,牛欄山二鍋頭在業(yè)內具有較大影響力和品牌價值,也曾有規(guī)模較小的酒類公司欲打品牌“擦邊球”,但能真正模仿成功的很少。而環(huán)球佳釀屬于具有資本實力的企業(yè),在“品牌+資本”的時代下,有希望在酒業(yè)占有一席之地。但在發(fā)展初期,環(huán)球佳釀需要找到屬于自己的發(fā)展模式,如果想以“牛二”商標為爆品載體,則不能簡單復制或模仿,而需要走差異化路線。
也有業(yè)內人士表示,企業(yè)想要在市場中占得先機,商標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從當前市場情況看,牛欄山二鍋頭的品牌已發(fā)展多年,僅靠“牛二”商標恐難以形成沖擊。且如果企業(yè)想搭品牌順風車,也存在不小法律風險。
]]>判決結果可謂一家歡喜一家憂,作為看客的我們也不能只是“圍觀取樂”,其中的經驗教訓也很值得我們借鑒吸收。
2017年9月14日,搜狗訴百度專利侵權訴訟案,在完成相關的前期調查準備后,正式于北京知產法院開庭審理。搜狗訴百度專利侵權,自2015開始,先后已有兩次,涉及專利17項,索賠金額高達2.6億人民幣。因為涉及專利之多、索賠金額之大,此案被網友稱為“中國互聯網專利第一案”。
接下來,我們就尋本究源,回顧一下兩家互聯網公司的專利糾紛的始末。
2015年10月,搜狗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8項專利侵權訴訟請求,訴稱百度旗下的“百度輸入法”產品侵犯了由搜狗所享有的輸入法技術相關的專利,要求賠償總額人民幣8千萬元。
2015年11月,搜狗再一次向百度輸入法“發(fā)難”,分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和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9項專利侵權訴訟請求,索賠1.8億元。
其中專利“一種向應用程序輸入藝術字或圖形的方法及系統(tǒng)”(專利號200610127154.2),單單這一項的索賠金額就高達1億元。
上面兩次較量的結果是,搜狗用以起訴百度的17項專利中,有11項專利被宣告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無效專利內容涉及顏文字/圖形輸入、候選詞顯示、輸入法詞庫更新等輸入法的常用功能,搜狗也因此撤回了以上訴訟。
2017年9月14日,搜狗第三次發(fā)難百度。
針對此次訴訟,百度應該是吸取了先前的經驗,試圖從搜狗訴及的侵權專利無效入手,來化解官司。但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裁定,搜狗所提交的多項專利確定有效,而這些有效的專利顯然受法律保護,百度最終也不得不面對此次官司。
縱向回顧了搜狗與百度的專利糾紛之后,我們也來做一下橫向剖析。
首先,前兩次訴訟,搜狗索賠金額達到2.6億元,再加上兩次訴訟皆不了了之,因而很多人對搜狗的高額索賠評價為:嘩眾取寵、博眼球、刷存在感,或許賠償得不到,但熱點頭條卻是得到了。
其實看一下搜狗訴訟的侵權專利,其中索賠一億的專利(一種向應用程序輸入藝術字/圖形的方法及系統(tǒng)),搜狗率先將這一技術應用到了輸入法中,使用戶能夠在輸入法中使用顏文字等由多個字符拼裝得到的表情符號。而且搜狗輸入法也開創(chuàng)了“互聯網+輸入法”的先河,這是搜狗的先發(fā)優(yōu)勢,也是立身之本,拼力維護自然不在話下。
因此,2.6億的索賠與其說是博眼球,不如說是表態(tài)度,向外界傳遞尊重創(chuàng)造、維護專利的決心,同時也是對“拿來主義”、“走捷徑”行為的震懾。
再者,搜狗前兩次訴訟未成功,第三次依然卷土重來,這更加該引發(fā)我們關于知識產權專利保護的重視。過去,國內專利維權的成本較高,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還不完善,許多企業(yè)并不習慣用法律手段來解決糾紛,同時也有許多企業(yè)在“拆別人的墻,蓋自己的房”,走投機取巧之路。但在今天,企業(yè)要想生存、成功,就必須學會保護自己的專利,尊重別人的創(chuàng)新。
中國《專利法》的第一條就明確指出,制定這部法律的目的在于“保護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權,鼓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chuàng)新”。法院以此作為斷案標準,企業(yè)也該以此規(guī)范自身的行為。
]]>據彭博社報道,加州圣何塞法院已責令蘋果每天支付2.5萬美元(從12月16日起),因該公司未能交出聯邦貿易委員會訴訟所需的文件。今年早些時候,該機構就反競爭行為起訴了高通。例如,高通向蘋果提供條件,如果蘋果在iPhone手機上僅使用其基帶芯片,就會降低其專利使用費。
蘋果發(fā)言人喬希·羅森斯托克否認公司隱瞞了相關文件,并對彭博社說:“我們已經為這個案子制作了數百萬份文件,并且正在努力加緊工作,以在非常短的時間內提供更多被要求的資料文件。我們計劃對這項裁決提出上訴?!?/p>
目前還不清楚為什么蘋果不能按法庭要求的那樣快速準備資料,因為延遲提交法院的裁決就會對高通有利,除非該決定被撤銷。否則,蘋果將不得不在12月29日之前提交相關文件,否則將面臨更嚴重的罰款。
不過,不管罰款金額是多少,它幾乎不會影響蘋果的財務狀況,因為蘋果在幾秒鐘內就能盈利2.5萬美元。
雖然蘋果并沒有直接卷入這場官司,但兩家公司正在進行一些法律上的較量。
今年1月,蘋果發(fā)起了這場戰(zhàn)爭,利用聯邦貿易委員會的訴訟,以10億美元的價格起訴了高通。
去年11月,這家芯片制造商對自己的訴訟發(fā)起反擊,指控蘋果公司未能遵守軟件許可條款,并與競爭對手分享專有信息。
蘋果公司在11月下旬再次起訴高通公司,聲稱老驍龍芯片侵犯了至少8項專利。
當然,高通也以自己的訴訟回應,聲稱從從iPhone 7到iPhone X,所有的iPhone都侵犯了至少16項專利。
來源:TechWeb
]]>據了解,今年3月3日,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主張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名為“互聯網門禁臨時用戶授權裝置和方法”的發(fā)明專利,請求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責令摩拜停止侵權。
3月21日,摩拜單車相關負責人回應稱:“摩拜不認同對方的主張,將積極通過法律途徑尋求公正解決此事?!?月1日,在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組織的案件口頭審理中,摩拜單車方面主張不侵權抗辯,認為并不構成侵權。八個月后,這一糾紛最終塵埃落定。12月6日,原計劃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組織的第二次口頭審理,因原告呤云科技提出撤訴而取消。
這意味著摩拜單車再度贏得了專利侵權糾紛。此前,在今年8月,胡某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宣稱摩拜單車侵犯其專利權。9月14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摩拜單車勝訴,該公司的“掃碼開鎖”技術不構成專利侵權,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呤云科技除了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交行政處理請求外,同時還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侵權訴訟,此案尚未宣判。摩拜單車方面此前透露,已對涉案專利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
來源:深圳商報
]]>據悉,二重集團(德陽)重型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二重)于2017年4月25日向山東高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主張煙臺臺?,斉瑺柡穗娫O備有限公司(下稱臺海)侵犯了二重的“反應堆主管道熱段彎管及其制造方法”、“組合成型模具”、“反應堆主管道熱段彎管的管坯”三項專利的專利權。對此二重發(fā)布訴訟事項的公告。
二重在公告中稱,作為國內大型重裝制造企業(yè),二重歷來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申請、運用和保護,目前擁有多項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公司依法享反應堆主管道熱段彎管及其制造方法,專利號200810300744.X等三項專利。煙臺臺?,斉瑺柡穗娫O備有限公司未經公司許可,使用公司上述三項專利技術,并制造、使用和銷售上述專利侵權產品,嚴重侵犯了公司的專利權,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二重已經起訴煙臺臺?,斉瑺柡穗娫O備有限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停止侵權行為、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模具并賠償二重人民幣1億元。
公告顯示,該案已被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尚未開庭審理。因該案尚未開庭審理,對二重本期及期后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
二重集團(德陽)重型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訴訟事項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法院已受理。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額:人民幣10,000萬元及訴訟費用。
是否會對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因案件尚未開庭審理,目前尚無法預計該案件對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潤的具體影響金額,視本案被告是否上訴和后續(xù)執(zhí)行結果而定。
公司于近日收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魯民初34號《受理案件通知書》?,F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訴訟基本情況
公司作為國內大型重裝制造企業(yè),歷來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申請、運用和保護,目前擁有多項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
公司依法享有如下專利:
1.發(fā)明專利:反應堆主管道熱段彎管及其制造方法,專利號200810300744.X;
2.發(fā)明專利:組合成型模具,專利號200810300739.9;
3.實用新型:反應堆主管道熱段彎管的管坯,專利號200820300451.7。
煙臺臺?,斉瑺柡穗娫O備有限公司未經公司許可,使用公司上述三項專利技術,并制造、使用和銷售上述專利侵權產品,嚴重侵犯了公司的專利權,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二、訴訟當事人情況及請求事項
(一)訴訟當事人情況
原告:二重集團(德陽)重型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地址:四川省德陽市珠江西路460號。
被告:煙臺臺?,斉瑺柡穗娫O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政軍;地址:山東省煙臺市萊山經濟開發(fā)區(qū)恒源路6號。
(二)訴訟請求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公司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公司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保護公司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具體要求包括:
1.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
2.請求判令被告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模具;
3.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萬元;
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三、訴訟判決情況
本案已被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尚未開庭審理。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因本案尚未開庭審理,對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依法采取相關法律措施,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如該訴訟有新的進展情況,公司將持續(xù)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備查文件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魯民初34號《受理案件通知書》。
特此公告。
二重集團(德陽)重型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來源:東方財富網二重股吧
]]>接近永安行的資本市場人士告訴財新記者,永安行將繼續(xù)推進IPO。
4月6日永安行IPO申請獲得中國證監(jiān)會發(fā)審委審核通過,被稱為“共享單車第一股”。4月18日,顧泰來向中國證監(jiān)會法律部、上海證券交易所、保薦機構中金公司送達了永安行涉嫌侵犯專利權的律師告知函。因涉專利糾紛,5月5日,永安行和保薦機構稱,“出于保護投資者權益的考慮”,決定暫緩IPO發(fā)行。
原告未出庭抗辯
據永安行披露,原告顧泰來4月17日向蘇州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永安行立即停止侵權,并要求永安行向其支付維權成本10萬元。4月20日,顧泰來將索賠金額變更為1萬元,并要求撤訴。不過,蘇州中院未允許其撤案。
5月23日上午,蘇州中院開庭,顧泰來未出庭。永安行的律師在庭上表示,原告關于侵權主張的相關技術比對證據缺乏,其本應負舉證責任,現原告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利帶來的法律后果。代理律師主動通過公證保全的方式,在鎮(zhèn)江就永安行有樁公共自行車和無樁共享單車的使用情況進行了取證。“相關證據充分證明公司的自行車租賃系統(tǒng)技術方案與顧泰來專利要求保護的范圍完全不同,不存在侵權?!?/p>
法院認為,原告顧泰來在本案中未有充足證據證明被訴的無樁共享單車租賃運營管理系統(tǒng)、有樁公共自行車租賃運營管理系統(tǒng)使用了涉案專利,依據被告永安行的證據可以認定前述被訴租賃運營系統(tǒng)均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故駁回原告顧泰來的訴訟請求。
顧泰來告訴財新記者,證據不充足有其原因。其在南京起訴后申請將蘇州起訴撤案,但蘇州中院以“爭議仍然存在、訴訟影響未消”,不準許撤訴。顧泰來因此認為不允許撤訴不合理,“出庭也是自取其辱”,開庭和宣判均未出席,隨后敗訴。
對于南京中院的訴訟,永安行提出管轄權異議被南京中院駁回后上訴至江蘇省高院,尚未得到回復,開庭日期目前待定。
據永安行披露,2017年5月23日,永安行向江蘇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狀,請求依法裁定撤銷江蘇省南京市中院(2017)蘇01民初937號民事裁定書,并將本案移送至蘇州市中級法院審理。永安行的理由是兩訴訟基于基本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且蘇州中院立案時間早于南京中院。
顧泰來表示,目前尚未收到蘇州中院的判決書,收到后一定會上訴。此外其還向江蘇省高院紀委舉報蘇州中院。
“南京中院的起訴我一定會到庭?!鳖櫶﹣矸Q。
不允許撤訴是否合理?
在專利糾紛的實體審查之外,僅針對審理程序,原被告已各執(zhí)一詞,案件復雜程度升級。永安行認為,顧泰來是以發(fā)明專利侵權糾紛作為工具,行阻撓其首次公開發(fā)行之實。顧泰來認為,蘇州中院涉嫌與被告方勾結。
蘇州中院5月15日《民事裁定書》中不允許撤訴的理由是:永安行辯稱經比對被控侵權行為不能成立,且已舉證表明相關起訴已對其實際運營造成重大影響而堅決不同意顧泰來撤訴,其態(tài)度和理由應予考量。
蘇州中院認為,專利侵權訴訟的目的不僅在于制止專利侵權行為,維護專利權人權益,同時也承擔界定侵權行為,明晰行為邊界的定紛止爭之用。本案中盡管顧泰來提出需進一步搜集證據而撤訴,但其在南京中院仍依據相同的專利權、以相同的被告和相同的訴訟請求進行訴訟,“雙方涉案實體爭議仍然存在、訴訟影響未消。”
永安行在公告中表示,本著對法律嚴肅的、盡快查清事實的角度,其堅決不同意撤訴,并申請?zhí)K州中院盡快審理。
顧泰來的律師認為,訴權是憲法賦予的權力,這個權力是通過起訴和撤訴行為來體現的,法院不得干預這個權力,除非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巴ㄗx蘇州中院的裁定,自始至終沒有一個字提到原告有哪些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
財新記者咨詢了多位律師和法院工作人員均表示,民事訴訟不允許撤訴的情況非常少見?!霸V權是當事人的權利,對民事案件,法院為什么不允許撤訴呢?法院要給出正當的理由,一般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第三人。如果是兩個私權之間的利益糾葛,法院沒有理由不允許撤訴。”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認為,上市屬企業(yè)私利。
根據民訴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但最高法的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38條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
在實踐中,法律界通常認為,如果撤回起訴后將會導致對法律的規(guī)避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時,法院可以裁定不允許撤訴。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甫認為,按照法律看,蘇州法院不許撤訴的理由似乎站不住腳。
原被告的第二個矛盾在于,如果涉及一事不能兩訴,蘇州和南京兩案哪一個在前?從判決書看,蘇州中院的立案時間是4月17日;南京中院的立案時間是4月18日。
永安行認為,蘇州立案時間早于南京中院,因此申請撤銷南京中院的民事裁定書。顧泰來則認為,首先兩個訴訟起訴的是不同地點的侵權行為,不屬于一事兩訴;其次,蘇州中院雖然文書中寫著4月17日立案,但涉嫌時間倒簽。顧泰來稱,他在4月17日到蘇州中院立案,快下班的時候咨詢庭長被告知尚未審核,于是18日又去南京申請立案。顧泰來稱,在4月18日至20日未收到蘇州中院的受理答復,20日下午又到蘇州中院申請撤訴。
6月8日,永安行在其官網發(fā)布《顧泰來專利侵權案公告》,公布案件過程及進展。
我公司特別公布如下:
1、2017年4月17日、4月18日,顧泰來先后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同一發(fā)明專利,以基本相同的事實、理由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公司、保薦機構于2017年4月18日收到其專利權糾紛事宜的告知函。
2、2017年5月5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中院”)就顧泰來的訴訟進行聽證,公司得知,顧泰來在2017年4月17日起訴后的三天,即4月20日又要求變更訴訟請求,將侵權賠償額從10萬元減少到1萬元,并同時申請撤訴。在得知上述情況后,公司本著對法律嚴肅的、盡快查清事實的角度,堅決不同意其撤訴,并申請?zhí)K州中院盡快審理。
3、5月11日上午,蘇州中院就顧泰來撤訴申請再次進行聽證,顧泰來代理律師表示撤訴是因為之前“不了解證據的舉證規(guī)則”,“起訴時候的證據不完善”,“缺乏系統(tǒng)性”,“需要繼續(xù)補充證據”,“是否在南京撤訴這要看后續(xù)的證據收集情況” 。公司表示了堅定的立場,認為“原告是以發(fā)明專利侵權糾紛作為工具行阻撓被告首次公開發(fā)行之實,因此堅決反對原告的撤訴請求”。 并且公司也在聽證結束后向法庭遞交了公司的被訴侵權系統(tǒng)中的自行車,以及證明公司自行車租賃系統(tǒng)不侵犯顧泰來專利權的其他公證證據。法庭也當場將上述證據送達給顧泰來的代理律師。
4、5月15日,蘇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書》((2017)蘇05民初271號):“不準許原告顧泰來撤訴”,原因為“本案中永安公司辯稱經比對被控侵權行為不能成立,且已舉證表明相關起訴已對其實際運營造成重大影響而堅決不同意顧泰來撤訴,其態(tài)度和理由應予考量。專利侵權訴訟的目的不僅在于制止專利侵權行為,維護專利權人權益,同時也承擔界定侵權行為,明晰行為邊界的定紛止爭之用。本案中盡管顧泰來提出需進一步搜集證據而撤訴,但其在南京中院仍依據相同的專利權、以相同的被告和相同的訴訟請求進行訴訟,雙方涉案實體爭議仍然存在、訴訟影響未消。基于上述事由,本院認為有必要繼續(xù)審理此案,故針對顧泰來的撤訴申請,本院不予準許?!?/p>
5月16日,蘇州中級法院發(fā)出傳票,要求雙方于5月23日到場參加庭審。
5、5月23日上午,蘇州中院就該案進行開庭。顧泰來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法官宣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公司的代理律師表示:原告關于侵權主張的相關技術比對證據缺乏,其本應負舉證責任,現原告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利帶來的法律后果。即便如此,為了證實真相,以正視聽, 公司代理律師主動通過公證保全的方式,在鎮(zhèn)江就公司有樁公共自行車和無樁共享單車的使用情況進行了取證,并對整個取證過程進行了公證拍照和攝像,并由常州市公證處出具了證據保全公證書;相關證據充分證明公司的自行車租賃系統(tǒng)技術方案與顧泰來專利要求保護的范圍完全不同,不存在侵權。
通過三個多小時的庭審,公司將事實和證據陳述清楚,法庭將擇日宣判。
6、2017年5月23日,公司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請求依法裁定撤銷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1民初937號民事裁定書,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理由是兩訴訟基于基本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且蘇州中院立案時間早于南京中院。
7、2017年6月6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2017)蘇05民初271號):認為原告顧泰來在本案中未有充足證據證明被訴的無樁共享單車租賃運營管理系統(tǒng)、有樁公共自行車租賃運營管理系統(tǒng)使用了被訴專利,依據被告永安公司的證據可以認定前述被訴租賃運營管理系統(tǒng)均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故,判決駁回原告顧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顧泰來負擔。
來源:財新網
]]>華晶公司起訴稱
一、華晶公司簡介
華晶公司稱其是世界著名的數字相機設計和制造公司,也是臺灣最早投入開發(fā)百萬畫素等級數字相機研發(fā)制造的公司。
二、侵權事實
1、京東公司網站上銷售和許諾銷售小米公司的主打產品之一“紅米pro手機”中雙攝像模塊涉嫌落入華晶公司所擁有的專利名稱為“攝像模塊”的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
2、該手機中的雙攝像模塊系由歐菲光公司制造和銷售。
3、歐菲光公司未經華晶公司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銷售了侵犯該專利的產品,侵犯了華晶公司專利權,被控侵權產品的出現,使得華晶公司的專利產品的訂單數量急劇下滑,給華晶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三、訴訟請求
1、華晶公司請求法院判令京東公司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
2、華晶公司請求法院判令歐非光公司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并召回銷毀侵權產品和銷毀生產模具,并賠償華晶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100萬元。
(紅米pro手機經華晶公司拆解獲得雙攝像模塊的正面具有商標O-FILM雙攝像模塊正面圖)
本案涉及知名商品(小米公司主打產品之一的紅米pro手機),訴訟請求高達100萬。原告華晶公司是臺灣光電業(yè)的知名企業(yè)、上市公司,在臺灣科技一百強綜合評比當中處于第三的位置。被告歐菲光公司是深圳市著名高新科技企業(yè),深交所上市公司,在精密光學方面處于國內規(guī)模領先、工藝技術國際先進水平的地位。兩公司屬于同業(yè)競爭者,該案標的額較大,案情復雜,為業(yè)內廣泛關注。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法向歐菲光公司送達起訴狀副本,歐菲光公司針對本案提出了民事管轄權異議申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認為京東公司及歐菲光公司均為適格被告,裁定駁回歐菲光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本案正在進行進一步審理中。
另專利匯patenthub專利檢索提醒各位,在確定研發(fā)項目之前一定要在專利匯patenthub專利檢索引擎上查詢下相關的專利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案件編號 | 第4W104747號、第4W104756號、第4W104758號 |
決定日 | 2016年12月19日 |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 | 一種無線接入裝置、 系統(tǒng)及方法 |
國際分類號 | H04L12/28(2006.01), H04L12/56(2006.01) |
第一無效宣告請求人 | 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
第二無效宣告請求人 | 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 |
第三無效宣告請求人 | 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 |
專利權人 | 華為終端有限公司 |
專利號 | 200710164001?X |
中請日 | 2007年10月15日 |
授權公告日 | 2010年12月 08日 |
無效宣告請求日 | 2016年06月21日 |
法律依據 | 專利法第22條第3款 |
決定要點
如果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的對比文件相比存在區(qū)別特征, 但部分區(qū)別特征被另一份對比文件公開, 二者所起的作用相同, 其余區(qū)別特征為本領域的慣用手段, 在最接近的對比文件基礎上結合另一份對比文件與本領域公知常識得到該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則該權利要求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
一、案由
本專利的專利號為200710164001.X,發(fā)明名稱為“一種無線接入裝置、系統(tǒng)及方法”,中請日為2007年10月15日,授權公告日為2010年12月 08日。本專利授權公告時的權利要求書內容如下:
無線局域網?WLAN接入模塊, 用于與接入本裝置的至少一個用戶終端進行無線通信;
無線接入模塊, 用于與所述無線接入網進行通信, 并且與所述 WLAN接入模塊通過總線連接;
電源模塊, 用于對所述無線接入裝置供電, 所述電源模塊進一步包括: 電池;
其中,
所述無線局域網 WLAN接入模塊包括:
WiFi基帶芯片,用于信號處理、協議處理以及路由交換中的一種或多種;
WLAN射頻芯片,用于與所述 WiFi基帶芯片通信,并進行射頻收發(fā)、頻率合成以及功率放大中的一種或多種;
所述 WLAN接入模塊還包括用于接收無線局域網信號的天線;
所述無線接入模塊包括:
無線接入芯片, 用于信號處理、 協議處理以及路由交換中的一種或多種;
無線射頻芯片, 用于與所述無線接入芯片通信, 用于射頻收發(fā)、 頻率合成以及功率放大中的一種或多種;
所述無線接入模塊還包括用于接收無線接入網信號的天線;
所述無線接入模塊還包括 usB接口,用于在需要時與所述用戶終端連接,將所述無線接入裝置作為無線uSB調制解調器使用 。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無線接入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 WLAN接入模塊與所述無線接入模塊之間的總線連接方式具體為以下方式中的一種或多種:本地總線、通用串行總線 usB接口、快速串口、外部設備互聯總線PCI、介質無關接口 MII或安全數字輸入/輸出 SDI0。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無線接入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 WiFi基帶芯片和所述 WLAN射頻芯片以西塊獨立芯片的形式存在, 或集成為一塊単芯片 。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無線接入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無線接入芯片和所述無線射頻芯片以西塊獨立芯片的形式存在, 或集成為一塊単芯片 。
5.如權利要求1或3所述無線接入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WiFi基帶芯片或所述無線接入芯片還包括:
路由轉發(fā)単元, 用于路由轉發(fā)接入本裝置的用戶終端之間的消息、 以及接入本裝置的用戶終端與無線接入網之間的消息。
6.一種無線接入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包括:
無線接入裝置, 用于將用戶終端接入無線接入網;
用戶終端, 用于通過所述無線接入裝置獲取網絡業(yè)務;
無線接入網, 用于通過所述無線接入裝置向所述用戶終端提供網絡業(yè)務;
其中, 所述無線接入裝置包括:
無線局域網 WLAN接入模塊, 用于與接入本裝置的至少一個用戶終端進行無線通信;
無線接入模塊, 用于與所述無線接入網進行通信, 并且與所述 WLAN接入模塊通過總線連接;
電源模塊, 用于對所述無線接入裝置供電, 所述電源模塊進一步包括: 電池;
其中,,所述無線局域網 WLAN接入模塊包括:
WiFi基帶芯片,用于信號處理、協議處理以及路由交換中的一種或多種;
WLAN射頻芯片,用于與所述 WiFi基帶芯片通信,并進行射頻收發(fā)、頻率合成以及功率放大中的一種或多種;
所述 WLAN接入模塊還包括用于接收無線局域網信號的天線;
所述無線接入模塊包括:
無線接入芯片, 用于信號處理、 協議處理以及路由交換中的一種或多種;
無線射頻芯片, 用于與所述無線接入芯片通信, 用于射頻收發(fā)、 頻率合成以及功率放大中的一種或多種;
所述無線接入模塊還包括用于接收無線接入網信號的天線;
所述無線接入模塊還包括 usB接口,用于在需要時與所述用戶終端連接,將所述無線接入裝置作為無線uSB調制解調器使用 ?!?/p>
針對上述專利權,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第一請求人)、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下稱第二請求人)、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下稱第三請求人)于2o16年 o6月21日分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均是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4款,專利法第22條第2、3款的規(guī)定。請求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全部無效, 同時提交了如下相同的證據:
附件1:授權公告號 CN2659058Y的中國專利中請文獻的說明書及其附圖,其公告日為2004年11月24 日;
附件2: 公開號 CN1649358A的中國專利中請文獻的說明書及其附圖,其公開日期為2005年 08月 03日;
附件3:公開號 W02006068878A1的 PCT國際中請文獻的說明書及其附圖,其公開日期為2006年 06月29 日;
附件4:請求人聲稱(是請求人聲稱的吧?下同)從新浪網科技時代欄日下載的、題為“TD射頻芯片廠商面臨資本饑渴”的文章的網頁打印件,共2頁;
附件5:公開號 uS2006/0039338的美國專利中請文獻的說明書及其附圖,公開日期為2006年 02月23 日;
附件6:請求人聲稱關于“AR2417”芯片介紹的網頁下載打印件,共2頁;
附件7: 公開號 uS2007/0153723A1的美國專利中請文獻的說明書及其附圖, 其公開日期為2007年 07月05日。
第一請求人、 第二請求人和第三請求人提交的意見陳述書的內容相同, 認為本專利的說明書沒有對權利要求1-6的技術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達到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的程度,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guī)定;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6的保護范國不清楚, 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關于清楚的相關規(guī)定; 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6不具有新顆性和/或創(chuàng)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3款的規(guī)定。
經形式審査合格,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o16年 o6月21日受理了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并將無效宣告請求書及證據副本轉給了專利權人, 同時成立合議組對本案進行審査 。
第一請求人、第二請求人、第三請求人于2o16年 o7月21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分別提交了補充意見陳述書, 均提交了如下附件作為證據:
證據1:授權公告號 CN2659058Y的中國專利中請文獻的說明書及其附圖,其公告日期為2004年11月24 日;
證據2: 公開號 CN1649358A的中國專利中請文獻的說明書及其附圖,其公開日期為2005年 08月 03日;
證據3:公開號 W02006068878A1的 PCT國際中請文獻的說明書及其附圖及部分中文譯文,其公開日期為2006年06月29日;
證據4:請求人聲稱(是請求人聲稱的吧?下同)從新浪網科技時代欄日下載的、題為“TD射頻芯片廠商面臨資本饑渴”的文章的網頁打印件, ?共3頁;
證據5:公開號 uS2oo6o39338的美國專利中請文獻的說明書及其附圖及相關部分的中文譯文,公開日期為2006年 02月23日;
證據6: ?請求人聲稱關于“AR2417”芯片介紹的網頁下載打印件及部分中文譯文,共5頁;
證據7:公開號 uS2007153723A1的美國專利中請文獻的說明書及其附圖及相關部分的中文譯文,其公開日期為2007年 07月 05日;
證據8:請求人聲稱題為“MSM7200A chipset Solution”的網頁下載打印件及部分中文譯文,共9頁;
證據9:請求人聲稱題為“QualcommAnnouncesWorld’ s First Single-chip, RFCMOSMUTS Transceiver with Integrated Receive Diversity and GPS”的網頁下載打印件及部分中文譯文,共9頁;
證據 1o: 請求人聲稱本專利的審査歷史復印件;
證據11:公開號 uS2oo7/o11oo17A1的美國專利中請文獻的說明書及其附圖及部分中文譯文,其公開日期為2007年05月17日;
證據12: ?聲稱題為“AR2315 Single Chip MAC/Baseband/Radio and Processor for2.4 GHz Wireless LANs”的網頁下載打印件及部分中文譯文,共93頁
第一請求人、 第二請求人和第三請求人提交的補充意見陳述書的內容相同, 各請求人在意見陳述書中指出: (1)本專利權利要求1-6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的規(guī)定,具體理由如下:本專利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現有技術中的無線接入裝置為安裝在固定位置與接入網通過有線方式通信, 因此無法在移動的環(huán)境下使用;權利要求1未記載數據如何從用戶終端到無線接入裝置到無線接入網之間的轉發(fā)、 以及數據如何在無線接入模塊與 wLAN模塊之間轉發(fā),從而導致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無法實現;權利要求1中所述 WiFi 基帶芯片或無線接入芯片應具備信號處理、 協議處理以及路由交換的全部功能, 或者在權利要求 1 中包括其他的部件技術特征, 用于解決 wiFi基帶芯片或無線接入芯片的信號處理、 協議處理以及路由交換中的一種或西種以外的功能;另外,權利要求1記載了有關 usB接口的技術特征,那么無線接入模塊還應當包括直接與用戶終端按照網絡通信方式進行交互的模塊;因此,權利要求1缺少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基于類似理由,本專利的權利要求2-6也缺少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2)本專利權利要求1-6的方案在說明書中公開不充分,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guī)定,具體理由如下:本專利說明書中并沒有具體公開無線接入網是什么網絡; 說明書中并沒有具體公開如何通過無線接入裝置將用戶終端接入無線接入網; 說明書并沒有公開各個組件的具體結構、各個組件之間的具體連接關系以及具體組件之間的信號和消息的流動;說明書未記載數據如何在用戶終端之間、 從用戶終端到無線接入裝置到無線接入網之間的轉發(fā)、 以及數據如何在無線接入模塊與?wLAN模塊之間轉發(fā); 說明書并沒有公開路由交換功能是由硬件實現、 軟件實現、 還是硬件及軟件的結合實現的;說明書未公開在 wiFi基帶芯片111不帶有處理器的情況如何執(zhí)行路由交換功能;說明書并沒有公開路由交換功能的 w i F i 基帶芯片或無線接入芯片之間路由轉發(fā)単元是如何分配路由交換功能, 無線接入裝置究競是通過哪個或哪些元件的路由交換功能實現數據路由;說明書沒有公開各種功能如何具體實現; 權利要求和說明書并沒有公開 wiFi 基帶芯片和無線接入芯片具體用于上述哪些功能; 說明書沒有具體公開如何將本無線接入裝置作為単獨無線 uSB調制解調器 MODEM使用,因此,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存在公開不充分的缺陷;基于類似理由,權利要求2-6的技術方案也存在公開不充分的缺陷; (3)本專利權利要求1-6 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o條第1款的規(guī)定,具體理由如下:本領域技術人員不清楚權利要求1中無線接入裝置如何發(fā)送無線局域網信號和無線接入網信號; 權利要求 1 和說明書都沒有關于 “信號處理”、 “協議處理”和“路由交換”的定義; 本領域技術人員不清楚?wiFi基帶芯片和無線接入芯片分別用于上述功能中的哪幾種; 權利要求1沒有公開如何實現各種處理以及路由交換; 權利要求1沒有記載數據如何從用戶終端到無線接入裝置到無線接入網之間的轉發(fā)、以及數據如何在無線接入模塊與 WLAN模塊之間轉發(fā);權利要求1沒有清楚記載數據如何在用戶終端之間、 從用戶終端到無線接入裝置到無線接入網之間的轉發(fā)、 以及數據如何在無線接入模塊與?wLAN模塊之間轉發(fā);權利要求1并沒有記載如何由無線接入芯片實現路由交換;權利要求1采用了審査指南禁止性規(guī)定的 “在需要時” 的用語; 本領域內技術人不明白為什么無線接入模塊與相同用戶終端連接,卻由無線局域網 wLAN接入模塊與用戶終端進行無線通信、怎么交互、是無線接入模塊從無線接入網獲得數據, 部分數據通過總線傳輸給無線局域網 wLAN接入模塊后傳輸給用戶終端, 部分數據直接傳輸給用戶終端等不確定,因此,權利要求1存在保護范國不清楚的缺陷;基于類似理由,本專利的權利要求2-6也存在保護范國不清楚的缺陷; (4)本專利權利要求1-6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具體理由如下:權利要求 1 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說明書實施例中記載的特定方式完成的, 并且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明了各芯片的功能還可以采用說明書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來完成; 如上所陳述的, “如果 WiFi 基帶芯片僅用于信號處理, 無線接入芯片僅用于信號處理, 則無法實現協議處理和路由交換, 進而無法實現將用戶終端接入無線接入網;權利要求1記載了所述無線接入模塊還包括 uSB接口,而圖2公開的是, uSB接口123與無線接入模塊12連接,導致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基于類似理由,本專利的權利要求2-6也存在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缺陷; (5)本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1、6相對于證據1、2、5、7、11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 款的規(guī)定; (6)獨立權利要求1、6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關于創(chuàng)造性的評述方式,證據的具體組合方式包括:①以證據1為最接近的對比文件,權利要求1、6分別相對于證據1,證據1與公知常識的結合,證據1與證據2的結合,證據1、證據2和公知常識的結合,證據1和證據7的結合,證據1、證據7 和公知常識的結合,證據1、證據2和證據7的結合,證據1、證據2、證據7和公知常識的結合,證據1、證據2、證據7和證據4的結合,證據1、證據2、證據4和證據6的結合,證據1、證據4和證據6的結合, 證據1、證據6、證據8和證據9的結合,證據1、證據7、證據4和證據6的結合、或者證據1、證據2、證據8和證據9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②以證據2為最接近的對比文件,權利要求1、6分別相對于證據2,證據2與公知常識的結合,證據2和證據1的結合,證據2和證據7的結合,證據2、證據7和公知常識的結合,證據2、證據7和證據4的結合,證據2、證據7、證據6、證據8和證據9的結合,或證據2、證據7、證據12、證據8、證據9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③以證據5為最接近的對比文件,權利要求1、6分別相對于證據5,證據5與公知常識的結合,證據5和證據1的結合,證據5和證據2的結合,證據5和證據7的結合,證據5、證據7和公知常識的結合,證據5、證據7和證據4的結合,或證據5、證據7、證據6、證據8 和證據9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④以證據7為最接近的對比文件,權利要求1、6分別相對于證據7,證據7 與公知常識的結合,證據7和證據1的結合,證據7、證據1和公知常識的結合,證據7和證據2的結合, 證據7、證據2和公知常識的額結合,證據7和證據5的結合,證據7、證據5和公知常識的結合,證據7和證據4的結合,證據7、證據6、證據8和證據9的結合,或證據7、證據12、證據8和證據9的結合均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⑤以證據11為最接近的對比文件,權利要求1、6分別相對于證據11,證據11與公知常識的結合,證據11和證據1的結合,證據11和證據2的結合,證據11和證據5的結合,證據11和證據7的結合,證據11、證據7和公知常識的結合,證據11、證據7和證據4的結合,證據11、證據6、證據8和證據9的結合,證據11、證據7、證據6、證據8和證據9的結合,證據11、證據12、證據8和證據9的結合,或證據11、證據7、證據12、證據8和證據9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⑥權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是本領域公知常識, 或者被證據3和本領域慣用手段的結合所公開,因此,在權利要求2所引用的權利要求1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基礎上,權利要求2也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⑦權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是本領域公知常識;再者,證據2公開了 WiFi 基帶芯片和 wLAN射頻芯片集成為一塊單芯片;再者,證據6公開了將基帶芯片和射頻芯片集成在単一芯片上; 再者,證據7公開了 wiFi基帶芯片和 WLAN射頻芯片以西塊獨立芯片的形式存在;因此,在權利要求3所引用的權利要求1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基礎上,權利要求3也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⑧權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是本領域公知常識;再者,證據2公開了無線接入芯片和無線射頻芯片集成為一塊單芯片;再者,證據8公開了無線接入芯片和無線射頻芯片以西塊獨立芯片的形式存在; 因此,在權利要求4所引用的權利要求1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基礎上,權利要求4也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⑨權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是本領域公知常識,或被證據1和本領域慣用手段的結合所公開;再者,證據2公開了路由轉發(fā)単元,用于路由轉發(fā)接入本裝置的用戶終端之間的消息、 以及接入本裝置的用戶終端與無線接入網之間的消息; 另外, 根據路由功能負荷以及處理器的處理能力, 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將路由轉發(fā)単元包括在 wLAN 基帶芯片或無線接入芯片中, 這屬于公知常識或慣用技術手段;再者,“wiFi基帶芯片還包括:路由轉發(fā)単元,用于路由轉發(fā)接入本裝置的用戶終端之間的消息、以及接入本裝置的用戶終端與無線接入網之間的消息”已經分別被證據6、12公開;再者,“無線接入芯片還包括: 路由轉發(fā)単元, 用于路由轉發(fā)接入本裝置的用戶終端之間的消息、 以及接入本裝置的用戶終端與無線接入網之間的消息”己經被證據8公開;因此,在權利要求5所引用的權利要求1和3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基礎上, 權利要求5也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專利權人針對上述無效宣告請求于2o16年 o8月 o4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并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符合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guī)定,請求人提出的證據或證據組合未公開權利要求1-6的全部技術特征,并且現有技術整體上也不存在技術啟示,因此,權利要求1-6相對于第一請求人、第二請求人和第三請求人提交的證據具備新顆性和創(chuàng)造性。
專利復審委員會本案合議組于2016年 08月 08日向專利權人發(fā)出了轉送文件通知書,將第一請求人、第二請求人和第三請求人于2016年 07月21日提交的復審無效宣告程序意見陳述書及其所附附件轉送專利權人。本案合議組于2016年 08月16日向無效宣告請求人發(fā)出了轉送文件通知書,將專利權人于2016年 08月o4 日提交的復審無效宣告程序意見陳述書及其所附附件分別轉送給第一請求人、?第二請求人和第三請求人?。
針對第一請求人、第二請求人和第三請求人于2016年 07月21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專利權人于2016 年o9月21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同時提交了關于證據5、7、11譯文的部分修改頁,在意見陳述書中專利權人僅針對請求人提交的證據5、7、11的譯文提出了異議。
由于上述三個無效宣告請求涉及同一專利,合議組決定合并口頭審理,合議組于2o16年 o9月27日向四方當事人發(fā)出了口頭審理通知書,定于2o16年11月1o日舉行口頭審理。
合議組于2o16年1o月1o日向無效宣告請求人發(fā)出了轉送文件通知書,將專利權人于2o16年 o9月21 日提交的復審無效宣告程序意見陳述書及其所附附件分別轉送給第一請求人、第二請求人和第三請求人。
口頭審理如期舉行, 四方當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頭審理。 在口頭審理過程中, 各方當事人對合議組成員無回避請求, 對對方出庭人員沒有異議; 第一、 第二和第三請求人當庭表示所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和證據均相同,具體的無效理由和證據以第二次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內容為準。各請求人當庭提交了證據4、6、8-9和12 的公證書原件: (2016)京中信內經證字第78725、78726、78727、78728、78729號公證書;專利權人表示對證據1-3、5和7的真實性和公開時間沒有異議,對證據4、6、8、9和12的公開時間有異議,對證據3、5-9、11、12的譯文沒有異議,專利權人當庭認為證據5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比,二者的設計架構也不同,存在大部分區(qū)別特征,證據5中關于電源的特征并非是必然存在的,路由功能通過獨立的網絡處理器卡實現,此外具有Wifi底層協議處理的芯片才是Wifi基帶芯片,證據5的網絡處理器卡并不是Wifi基帶芯片, 因此, 本專利具備新顆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相關規(guī)定 。 各方當事人在堅持其書面意見的基礎上詳細發(fā)表了各白的意見 。
至此, 合議組認為本案事實已經清楚, 可以作出審査決定 。
二、決定的理由
(一)法律適用
根據施行修改后專利法的過渡辦法的規(guī)定,本案適用2oo1年 o7月 o1日施行的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
(二)審査基礎
本無效宣告請求審査決定依據的審査文本是本專利授權公告文本。
(三)證據認定
證據2、證據5和證據7均為專利文獻,專利權人對其真實性及其譯文的準確性沒有異議,其公開時間分別為2005年08月 03日、2006年02月23日和2007年07月 05日,均早于本專利中請日,因此可以用于評價本專利的新顆性和創(chuàng)造性, 其中證據5和證據7的公開內容以請求人提交的譯文為準。
(四)具體理由的闡述
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創(chuàng)造性,是指同中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fā)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1、權利要求1保護一種無線接入裝置,證據5公開了一種無線數據終端機裝置,具體公開了以下內容: 該無線數據終端機裝置包括:無線廣域網(wAN)數據終端機,經配置以在無線廣域電信網絡上提供數據通信, 該無線 WAN 數據終端機包括至少一個數據處理器和一個射頻部分, 及網絡處理模塊, 經配置以提供對局域網(LAN)的接入(參見證據5說明書第 ooo5段,可見證據5公開的無線數據終端機裝置也是一種無線接入裝置, 用于將用戶終端接入無線接入網絡);
本發(fā)明的實施例提供用于將無線廣域網 (wAN) 數據終端機與網絡處理模塊集成的系統(tǒng)、 方法和裝置, 以實現與復數個局域網(LAN)設備的連接(參見證據5說明書第 oo1o段),圖2圖示集成式無線數據終端機設備2oo的另一實施方式,與圖1的實施方式類似,集成式無線數據終端機設備2oo包括無線 WAN數據終端機210及在無線 wAN數據終端機210與連接到無線 LAN230的復數個 LAN節(jié)點之間提供接口的網絡處理模塊220 (參見證據5說明書第 0017段);在圖2所示的實施利中,無線 LAN230的接入能力能夠集成到網絡處理器卡222和接入點250的路由功能以產生即時無線LAN,諸如802. 11a、 b或 g,數據通過交換機、路由器、uSB連接等等從經 LAN連接的設備傳括到無線 WAN240(參見證據5說明書第 0019段),在一個實施方式中,利用電信標準(比如 cDMA、 GsM,或其他相關標準)提供與無線WAN240的可連接性,及利用 Wi-Fi標準提供與無線 LAN230的可連接性(參見證據5說明書第 0020段,由上述內容可見,證據5中的網絡處理模塊220、wLAN接入點25o及其左側的天線用于實現與接入該無線數據終端機設備2oo的用戶終端進行無線通信,因此, 上述模塊組合對應于本專利中的無線局域網 wLAN接入模塊); 本發(fā)明中多個實施方式利用電子硬件、 計算機軟件或這些技術的組合而得以實現(參見證據5的說明書第 oo21段, 結合圖2和說明書的相關描述以及證據5 中權利要求2-4 的限定, 無線數據終端機裝置中所述網絡處理模塊是一以太網卡, 所述以太網卡被配置為一路由器,所述以太網卡包括一內置式 DHCP服務器, WLAN接入點250與網絡處理器卡222通信,由上述內容可見,網絡處理器卡222利用wi-Fi標準提供與無線LAN230的可連接性,可用于實現信號處理、協議處理、路由交換等功能,因此網絡處理器卡相當于本專利的?WiFi基帶芯片, WLAN接入點250用于實現天線射頻信號的處理, 由此也可以確定其必然能處理射頻收發(fā)功能, 因此 WLAN接入點250相當于本專利的 WLAN射頻芯片, 圖2中左側與無線 LAN23o通信的天線相當于本專利中用于接收無線局域網信號的天線);
無線 wAN數據終端210包括數據處理器212和 RF單元214, 其提供與常規(guī)無線廣域網數據終端提供的功能類似的支持通過wAN進行通信的功能, 網絡處理模塊220包括網絡處理器卡222和 uSB或串行接口224, 其提在無線廣域網數據終端210和網絡處理模塊220之間供 uSB、串行或其它非以太網連接(參見證據5說明書第 oo18段,由上述內容可見,證據5中的無線wAN數據終端21o及與其連接的天線用于實現與無線接入網的通信, 故該無線 wAN數據終端21o和天線相當于本專利的無線接入模塊, 并且該無線 WAN數據終端與所述無線局域網 wLAN接入模塊通過 usB串行總線連接, 這相當于公開了本專利中的無線接入模塊與WLAN接入模塊通過總線連接;證據5中的數據處理器212為實現與常規(guī)無線廣域網數據終端進行通信的功能,其顯然具有信號處理、協議處理等功能;證據5中的 RF単元214相當于本專利的無線射頻芯片,與數據處理器212 連接,用于射頻收發(fā);圖2中右側與無線 wAN24o通信的天線相當于本專利中用于接收無線接入網信號的天線, 且證據 5 中無線數據終端機裝置在工作時也需要電源供電, 故該無線數據終端機裝置必然具有對其供電的電源模塊。);證據5還公開了:集成式無線數據終端機設備被配置為僅限數據的無線寬帶調制解調器,該調制解調器被設計為即插即用的解決方案, 該調制解調器中嵌有以太網和 uSB連接模塊; 無線寬帶調制解調器的概念使具有多用戶網絡化環(huán)境的發(fā)展中國家的諸多用戶能夠連接到互聯網 (參見證據 5 說明書第 oo24 段)。
通過上述比對可見,權利要求1保護的方案與證據5的區(qū)別在于: (1) WLAN射頻芯片和無線射頻芯片用于射頻收發(fā)、 頻率合成和功率放大中的一種或多種, WIFi 基帶芯片和無線接入芯片用于信號處理、 協議處理或路由交換中的一種或多種; (2 ) 所述無線接入模塊還包括 usB接口, 用于在需要時與所述用戶終端連接, 將所述無線接入裝置作為無線 uSB調制解調器使用; (3) 所述電源模塊進一步包括電池。
對于上述區(qū)別 ( 1 ), 本領域技術人員熟知, 頻率合成和功率放大是射頻芯片或電路所應具備的最為常見的功能,這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而證據5中也具有接收/發(fā)送射頻信號的 WLAN接入點250和天線 RF部分214,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應用的需要,在 WLAN接入點250和天線 RF部分214中選擇適用上述三種功能(射頻收發(fā)、頻率合成以及功率放大)中的一種或多種,以實現射頻信號的正常接收和發(fā)送,這屬于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規(guī)選擇。同理,證據5中網絡處理器卡222本身具備信號處理、協議處理、路由交換等功能,數據處理器212具有信號處理、協議處理等功能,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應用的需要,在網絡處理器卡222和數據處理器212中選擇適用上述三種功能(信號處理、協議處理、路由交換)中的一種或多種, 以實現對數據的正常接收和發(fā)送, 這屬于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規(guī)選擇 。
對于上述區(qū)別(2),證據7公開了一種用于多模式無線調制解調器的系統(tǒng)和方法,具體公開了:為了克服當前無線通信系統(tǒng)的雜亂無章而產生的問題并確保用戶可在任何給定的時間接入最方使且最佳的服務, 本文所述的系統(tǒng)和方法提供了可容易地進行重新配置以在制造工藝后用于不同的技術組合的単個組合調制解調器設備(參見證據7說明書第 ooo8段); 圖2為示出根據本文所述的系統(tǒng)和方法進行配置的多模式調制解調器的一個實例實施例的邏輯方框圖; 如能看出的, 多模式調制解調器2oo包括第一調制解調器設備21o和第二i周制解調器設備 216; 為了進行說明, 將假定在下面所有的實例中第一調制解調器設備21o 為被配置成進行數據通信 WAN調制解調器設備,如 uMTS調制解調器設備,且第二i周制解調器設備216為也被配置成進行數據通信的 LAN調制解調器設備,如 IEEE802. 11調制解調器設備(參見證據7說明書第 0028段);在結合西個調制解調器設備21o和216的多模式調制解調器2oo中,有4個可能的操作模式;假定調制解調器設備21o 處于 WAN調制解調器設備中且調制解調器設備216為 LAN調制解調器設備,那么可能的模式則為: 1)其中啟用調制解調器設備210的 WAN模式; 以及4)其中調制解調器200被配置成充當在 WAN和 LAN之間的網關的LAN-WAN 網關模式; 為了有效地在多模式調制解調器 2oo 上實現這些模式中的每一個, 需要控制功能件以控制調制解調器設備21o和216的操作;優(yōu)選地,在軟件中實現這種控制功能件;例如,圖3為示出在 LAN模式和 wAN模式之間的模式選擇的流程圖,其中模式選擇是通過運行駐于主機裝置2o2上的軟件的主機處理器204進行控制的(參見證據7說明書第 0032-0038段);圖9示出實現 Compaq的多端口標準的多模式調制解調器9oo的另一個實例實施例;在這種情況下,主機裝置9o2將是包括多端口槽的個人或使攜式電腦;就這點而言,主機處理器904將包括 uSB控制器918; 因此,接口裝置908可簡単地包括 HuB接口920,其將按類似于 HuB裝置722的方式進行操作(參見證據7說明書第 0051段)。由證據7公開的上述內容可知,證據7 中圖9的實施例公開了一種主機裝置9o2利用 uSB接口控制多模式調制解調器9oo工作于四種可能的操作模式,結合附圖9和1o可見西個調制解調器都可以包括一個 uSB接口以與 uSB主機連接,也就是說證據7公開了無線接入模塊還包括 uSB接口, 用于在需要時與所述用戶終端連接, 用戶終端利用 uSB調制解調器驅動控制其操作于第一種模式,將所述無線接入裝置作為無線 uSB調制解調器使用。因此證據7給出了采用所述區(qū)別特征(2)的技術啟示。
對于區(qū)別 ( 3 ), 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 在通信終端設備中設置帶有電池的電源模塊以對其供電是本領域的慣用手段 。
綜上所述,在證據5的基礎上結合證據7和本領域公知常識得到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顯而易見的,權利要求1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
針對專利權人提出的意見, 合議組認為, 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國以其限定的內容為準。 產品權利要求技術方案的架構是由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或構成部件及其關系所限定的, 通過上述對比可見本專利權利要求 1 的結構構成及構成關系大體一致, 區(qū)別僅在于細節(jié)上的差異; 其所能帶來的效果也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完全可以合理預期得到的, 因此對于專利權人的相關主張合議組不予支持 。
2、權利要求2引用權利要求1,對于其附加技術特征,證據5公開了網絡處理模塊與無線WAN數據終端機質檢采用 uSB、串行或非以太網連接(參見證據5說明書第 oo13段,附圖2)。由此可見,證據5公開了wLAN接入模塊與無線接入模塊之間的總線連接方式具體為通用串行總線 usB接口, 此外, 通信模塊采用本地總線、快速串口、外部設備互聯總線 PCI、介質無關接口 MII或安全數字輸入/輸出 SDI0也是本領域的慣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基礎上, 該權利要求也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
3、權利要求3和4均引用權利要求1,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 以西塊獨立芯片或者集成為一塊単芯片的形式實現射頻単元、基帶単元、接入単元、 WLAN接入模塊、 WAN接入模塊均屬于本領域的慣用手段,可以根據實際應用需要進行選擇 。 因此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基礎上, 該權利要求也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
4、權利要求5引用權利要求1和3,對于其附加技術特征,證據2公開了一種移動電話機及使用其的網絡連接系統(tǒng)及網絡通信方法,具體公開了(參見證據2說明書第6頁第4段、第7頁倒數第1段一第8頁第1 段):圖3是適用于此例的網絡連接系統(tǒng)的移動電話機的電氣結構示意框圖;移動電話機1包括:無線通信部11,執(zhí)行與基站2 (圖1)之間的無線通信;無線通信控制部12,控制無線通信部11執(zhí)行的無線通信;應用部13,使用沒有圖示的cPu或存儲器執(zhí)行與通信有關的各種服務;路由器部14,實現如下中繼功能:在向用戶所期望的發(fā)信 IP地址傳送數據時選擇最優(yōu)路徑, 并根據需要向多個通信路徑同時進行數據傳輸; 無線 LAN 部15,是用于通過無線將移動電話機1和多個信息終端通信連接的接口;此外,在無線通信部11上連按有天線16,所述天線16用來在與沒有圖示的基站(圖1的基站2)之間接收發(fā)送無線電波;此外,在無線 LAN 部15上連接有作為多個信息終端的個人計算機3及 PDA4等外國設備。由此可見,證據2公開了一種路由轉發(fā)単元, 路由轉發(fā)接入本裝置的用戶終端與無線接入網之間的消息, 而接入同一無線 LAN部的用戶終端之間一般都可以相互通信, 因此證據2給出了采用路由轉發(fā)単元路由轉發(fā)接入本裝置的用戶終端之間的消息、 以及接入本裝置的用戶終端與無線接入網之間的消息的啟示 。 因此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基礎上, 該權利要求也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
5、 權利要求6保護一種無線接入系統(tǒng), 其包括用于將用戶終端接入無線接入網的無線接入裝置, 用于通過所述無線接入裝置獲取網絡業(yè)務的用戶終端, 以及用于通過所述無線接入裝置向所述用戶終端提供網絡業(yè)務的無線接入網,其中關于無線接入裝置的特征與權利要求1所述的無線接入裝置相同。如上所述,證據5 公開的無線數據終端機裝置包括無線廣域網 (wAN) 數據終端機, 經配置以在無線廣域電信網絡上提供數據通信,及網絡處理模塊,經配置以提供對局域網(LAN)的接入(參見證據5說明書第 0005段),可見證據5所公開的無線接入裝置用于將用戶終端接入無線接入網, 即證據 5 所述通信系統(tǒng)包括用于通過所述無線接入裝置獲取網絡業(yè)務的用戶終端, 其中的無線 wAN數據終端機與無線接入網連接, 以向用戶終端提供網絡業(yè)務。 結合權利要求1的評述意見可知,在證據5的基礎上結合證據7和本領域公知常識得到權利要求6的技術方案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顯而易見的,權利要求6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本專利權利要求1-6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鑒于請求人提出的權利要求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無效理由成立, 故合議組對于請求人提出的其他無效宣告請求理由和證據不再予以審理 。
三、決定
宣告200710164001. X號發(fā)明專利權全部無效。
當事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專利法第46條第2款的規(guī)定, 白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 根據該款的規(guī)定, 一方當事人起訴后, 另一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
合議組組長: ?武 ? 磊
主 ? ?審 ? ?員: ?張宗任
參 ? ?審 ? ?員: ?邢文飛
專利復審委員會
]]>前段時間,我們在《風口摩拜,碰上官司風波》這篇文章里,提到過摩拜單車遇到的專利侵權官司:
2017年3月7日,呤云科技起訴摩拜侵犯遠程開鎖專利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和北京知識產權局立案。其中涉嫌侵權的兩項專利分別是“互聯網門禁臨時用戶授權裝置和方法”與“網絡門禁身份識別系統(tǒng)和方法”。
摩拜所遇的專利侵權官司尚在審理中,其中案件的焦點是“智能鎖”。如果說這起官司的風波只波及了摩拜。那么接下來的另一件專利侵權官司則可能波及整個共享單車行業(yè)。
2017年4月18日,“無固定取還點的自行車租賃運營系統(tǒng)及其方法”的專利持有人顧泰來,以侵害其發(fā)明專利權為由將永安行訴至公堂,并獲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案號(2017)蘇01民初937號)。
可以說,永安行本次遭遇的專利侵權訴訟觸及了整個共享單車系統(tǒng)的基礎性方案,波及整個共享單車行業(yè)。
永安行
永安行共享單車,其核心業(yè)務是公共自行車系統(tǒng)生產運營,產品包括有樁和無樁公共單車,項目遍及全國220多個縣市。
今年3月24日,證監(jiān)會披露的永安行IPO招股說明書顯示,公司將發(fā)行不超2400萬股股票,計劃募集資金5.98億元。4月6日,永安行順利過會,IPO申請通過審核,成為“共享單車第一股”。
可天有不測風云,在資本市場賺足眼球的永安行,卻突然在專利領域碰了壁。
4月18日,顧泰來以侵害其發(fā)明專利權為由將永安行訴至法庭,并表示已向中紀委實名舉報中國證監(jiān)會發(fā)行部,要求暫緩或暫停永安行IPO。
誰是顧泰來
據悉,顧泰來為國家”千人計劃”海外特聘專家,江蘇先聯信息系統(tǒng)有限公司創(chuàng)始人,他曾在2009至2010年嘗試過將共享單車商業(yè)化,然而當時未得到市場認可,可他依然為模式概念申請了專利。
“無固定取還點的自行車租賃運營系統(tǒng)及其方法”的專利(專利申請?zhí)?01010602045.8),其持有人就是顧泰來。
共享單車命運
事實上,永安行的核心業(yè)務在于公共自行車,最早而且只采用無樁模式的是摩拜和ofo,如果顧泰來所訴的侵權成立,那么市面上所有的共享單車都存在侵權行為。這場官司可謂,牽一發(fā)而動全身。
專利風險一直是創(chuàng)業(yè)公司面臨的一大考驗。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劉遠舉認為,對這些互聯網企業(yè)來說,說不清知識產權問題,無論是上市,還是把公司賣掉,最直接的影響就是估值。
專利侵權界定是一項非常專業(yè)而復雜的工作,訴訟周期可能非常漫長。而按照《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通過IPO申請的公司應在6個月內發(fā)行股票。因此,永安行勢必要在短時間內找到一個合適的解決方案。
是向顧泰來購買專利權、與其私下和解,還是剝離共享單車的業(yè)務?
不管永安行如何選擇,“無固定取還點的自行車租賃運營系統(tǒng)及其方法”這一專利都涉及行業(yè)根本,是摩拜、ofo等等所有共享單車共同面臨的一道坎。
資本市場刀光劍影,知識產權領域也是劍拔弩張,危機重重的共享單車最終能否否極泰來?
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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