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圖書市場日趨繁榮的今天,許多出版社尤其是專業(yè)美術類、文藝類出版社會出版一些美術作品集,或在圖書中插入一些美術作品等,給廣大讀者提供更豐富的視覺享受。一般來說,出版社主要是通過作者授權來取得美術作品的復制、出版、發(fā)行權等。但由于美術作品的特殊性,它們所涉及的具體權利內容往往不盡相同。在出版過程中,由于出版單位及作者對美術類作品的著作權的特殊性不夠了解,常常導致版權糾紛。
筆者長期在出版社總編室工作,在多年工作中遇到一些此類著作權的糾紛,發(fā)現(xiàn)有許多潛在的值得大家注意的問題,下面就出版物容易引起美術作品侵權的類型做一探析。
完全沒有授權的美術作品
作者及出版者未經許可,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和圖片直接應用于自己的圖書或印制成宣傳圖冊等。具體形式多種多樣,如制作畫冊、封面設計;制作成書頁的插圖或點綴;制作成臺歷、月歷;制作成廣告宣傳頁或網頁內容對外發(fā)布;印制于實物上作為裝飾等。
更為惡劣的是,一些作者或出版者為了省事方便,在做圖書的插圖、封面時,往往信手找來一本畫冊,選上一幅畫掃描進電腦,將他人的美術作品自行剪接、拼貼。殊不知,“改造”著作權人的圖片,同“節(jié)選”著作權人文字作品一樣,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同樣構成侵權,而且這種侵權程度比完整剽竊還要嚴重,因為他侵犯了著作權人作品的完整性。
此類侵權比較單純簡單,也是我國各級法院著作權審理中比例最大的一類?!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款規(guī)定,出版社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jù)《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面對頻繁出現(xiàn)的此類著作權侵權糾紛及案件,出版單位應設專門法務部或相關部門認真審查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就美術作品的版權來源、權屬、權利性質,對版權授權的期限、地域范圍、方式、權利內容進行細致審核,從源頭抓起,盡量杜絕此類基本著作權糾紛的發(fā)生。
未取得完全授權的美術作品
此類問題的焦點在于,出版單位取得了授權,但該授權不完整合法。如目前許多出版社在出版已故美術家的作品集時會經常遇到此類問題,該美術家作品的保護期還未過(一般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出版社往往只取得了其中一位繼承人的授權,就認為已有合法授權,豈不知,該美術家法定繼承人有多人,而沒有其他繼承人的授權,則取得的授權即為不完整、不合法。
根據(jù)我國《繼承法》和《著作權法》等有關規(guī)定,在該美術家沒有留下遺囑的情況下,其子女、甚至孫子女輩都有繼承大師著作財產權的權利,這些繼承人可以被視為該美術家著作財產權的共有人。使用作品應當經過權利人許可,這是《著作權法》的基本規(guī)定和常識之一。在著作權共有的狀態(tài)下使用作品,應當取得所有權利人的許可,才是合法地使用作品。但一一取得他們的授權難度很大,尤其是權利人眾多且分散的情況下,甚至有個別繼承人在國外且聯(lián)系不上,甚至繼承人之間對授權條件無法達成一致時,一一取得授權幾乎不可能,但這也不是未經許可使用作品的合法理由。
出版社在策劃出版此類作品時,一定要提前就該美術家的著作權情況調查清楚,有無遺囑,無遺囑的情況下繼承人分布情況等等。免得在出版過程中遭遇版權糾紛,節(jié)外生枝。
原件所有權轉移的美術作品
我們在出版圖書時常忽略的一個問題是,認為美術作品原件持有人就等于著作權人。作者和出版者認為購買了美術作品原件、正版的圖片庫就可以隨便用來出版圖書、做封面、插圖等。
事實上,在美術作品原件的交易中,作為買方的收藏者所獲得只是該原件的物權,以及伴隨著原件的轉移而享有的對該原件的展覽權。而作為賣方的作者,盡管原件已歸他人所有,但作品的著作權仍然保留在自己手中。買方如欲對該作品行使復制、發(fā)行等權利,例如出版畫冊等,則需要另行通過版權交易獲得作者的許可。這也就是所謂的“權不隨物轉”。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出版單位在出版含有美術作品的圖書時,一定要弄清美術作品原件持有人、圖片庫的匯編人是否有權利授權使用該美術作品,如果沒有這個權利的話,不經過具體著作權人的許可使用會構成侵權。
合作創(chuàng)作、委托創(chuàng)作的美術作品
這兩類美術作品創(chuàng)作形式或關系比較復雜,出版單位往往不知詳情,只看見了某個作者或主要創(chuàng)作者及某個單位的授權書,就認為可以出版了,結果卻引起了版權糾紛。
合作創(chuàng)作,是指由多人共同從事創(chuàng)作活動的,合作作品的版權由作者共同享有。出版單位面對合作創(chuàng)作作品時,要讓對方提供書面約定,通過審查合同或約定,明確合作者職責分工,確定各自的任務和創(chuàng)作的部分;明確作品完成后版權享有形式或比例及版權行使的權限、方式。還要注意,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chuàng)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版權,但行使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版權。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版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xié)商一致行使。
出于他人的需要和要求,進而委托作者創(chuàng)作而成的,屬于委托作品。就委托作品而言,除作者外,作品的創(chuàng)作還涉及委托人,其著作權的歸屬和行使更復雜,也更容易引起糾紛。鑒于委托作品的產生根本上是源于委托人與作者之間的合同關系,我國法律對于這類作品著作權歸屬的確認首先還是要看合同如何約定,即雙方可以在委托創(chuàng)作合同中自行約定作品的著作權歸哪一方所有。
但是在實踐中,出現(xiàn)了大量雙方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甚至根本沒有訂立合同的情形。在這種時候,出于對作者權利的保護,法律規(guī)定了作品的著作權由受托方即作者享有。盡管如此,在對委托作品權利的行使上,委托人也并非毫無權利可言,其依法可以在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享有使用該作品的權利;即使雙方沒有明確約定作品的使用范圍,委托人也可以在委托創(chuàng)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
出版單位在處理上述兩類美術作品時,一定要審查當時的合同或約定,咨詢相關主管機構或法律機構,協(xié)調各方權利,有約定按約定處理,無約定按著作權法規(guī)定處理,盡量避免版權糾紛。
職務行為下的美術作品
我們國家在過去特定年代、特定時期產生了許多職務行為下的作品,包括博物館、美術館、其他某特定單位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劇本及其他作品等。近年來,由于版權意識的增強和普及,上述作品的原創(chuàng)者及單位對該作品的著作權產生了爭議。此類作品著作權歸誰所有,由誰行使,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chuàng)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yè)務范圍內優(yōu)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許多出版社在圖書出版中常常忽略這一點,認為是國家單位組織創(chuàng)作的作品,如博物館、美術館的美術作品等,又有授權,就可以隨便使用了,卻不想往往出現(xiàn)了侵權行為。此類著作權糾紛案件近年呈上升趨勢,使出版單位面對此類作品時,往往無法判斷著作權的歸屬。
參考近年來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司法實踐,出版單位及作者在判斷這類美術作品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作品創(chuàng)作體現(xiàn)了誰的意志?2.以誰的名義發(fā)表作品?3.由誰承擔作品的責任?在出版此類美術作品時,請作品提供方出示原始憑據(jù)和證明文件,出版方盡到合理注意與審查義務,最大程度避免出現(xiàn)侵權行為。
上述幾類美術作品侵權問題的前提是美術作品本身沒有問題,只是出版單位在權屬關系上需要履行合理審查與注意義務。實際出版工作中,情形更加復雜,更有“剽竊他人作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等更多問題困擾出版單位及原創(chuàng)者。何為剽竊行為、如何認定剽竊行為?怎樣鑒定真假作品?由于這類問題更加復雜,需專門撰文再作分析。